南京锦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锦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10108号 原告:南京锦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锦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锦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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