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5民初9671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源创包装设计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912435A,住所地江苏省**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园区兴谷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源创包装设计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