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2146号
原告:***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志远,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东方富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区开发区来秀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案在审理原告***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东方富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