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方富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13853杭州浙大中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方富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3853号 原告:杭州浙大中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39925036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6号3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东方富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23673277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临沪大道北侧1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浙大中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方富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浙大中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浙大中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浙大中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杭州浙大中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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