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020号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厂,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裕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文华路6号附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达商品混凝土厂诉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商品混凝土厂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商品混凝土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达商品混凝土厂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