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3390号
原告:成都福达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隆丰街道永丰村1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交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文华路6号附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福达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福达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成都福达康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福达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邓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