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文华路6号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632XX2J。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3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申亮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