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602民初488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3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文华路6号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632XX2J。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2日被告将其承建周口天立学校的钢结构围墙栏杆分项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长度为377米,价格为300元/米,施工结束后经被告验收结算,下余33100元工程款未支付,2019年7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第二期的《施工合同》,但由于被告的原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对案涉工程存在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是案涉工程系由**与**还有一位于姓老板一起承包,我方认为案涉主体不止**一人;2、案涉工程**等人虽进行了施工,但是其不规范的施工行为,导致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同时业主方面就案涉工程向答辩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按照业主方的整改要求进行返工,被答辩人拒不返工,答辩人无奈之下只能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自行找人返工,而被答辩人拒绝履行返工义务,所以返工相关费用应当由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可直接在案涉工程款中扣除,请求法庭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6月12日被告将其承建周口天立学校的钢结构围墙栏杆分项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长度为377米,价格为300元/米,施工结束后经被告验收结算,下余33100元工程款未支付。双方于2019年7月21日又签订了第二期的《施工合同》,付款比例约定:合同签订后付清前期已完工377米尾款33100元,并预付新增部分的25%做订金,材料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作为进度款;该合同签订后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但第一期所欠工程款33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造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331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案涉原告主体不止**一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抗辩理由,且涉案施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所签,故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另被告辩称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发出过相关通知,且未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途径主张其权利,故对此项辩称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被告四川画楼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