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福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力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福山区福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关于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1民初721号
原告:烟台力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05号。
法定代表人:于挺,经理。
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福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产业区振华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力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福山区福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力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