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民终30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下韩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孙仲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远路,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金浩,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审第三人:刘永申,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原审第三人: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河北16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谷源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君,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聊城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谭远路、石金浩,原审第三人刘永申、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09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民财险聊城分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人民财险聊城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丽杰
审判员 张英秋
审判员 刘志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斐
书记员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