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某某及第三人某某、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91民初2407号

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对原告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及第三人***、威海市西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09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109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四行、第七页第二行、第四行“威海博程混疑土有限公司”、第二页第八行“威海博程混凝士有限公司”补正为“威海博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第四页第十三行、第十四行“刘永生”补正为“***”。

审判员  高爱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