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初269号
原告:***。
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郑州建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建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吕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娇
书记员孟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