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奥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洋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奥洋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东海公司银行存款1721204.7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鲁1491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东海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现奥洋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东海公司承诺还款,奥洋公司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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