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88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宇诺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887号首诺城市之光B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宇诺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920,697.53元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山东宇诺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宇诺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