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168号
申请人:齐河县益兴五金土产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齐河县益兴五金土产门市部与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2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河县益兴五金土产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齐河县益兴五金土产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