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82民初2370号
原告: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汉槐街27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9元,由禹城市丰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