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4民初200号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东部高新区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风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