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
(2017)鲁1402执448之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解中杰。
被执行人: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学林,该公司经理。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贰拾伍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世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雒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