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3-27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菏民辖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潘学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泽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平生,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呼建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云鹏,山东鑫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山东省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2014年11月16日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省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对上诉人山东省夏津县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中华
审 判 员  桑贤普
代理审判员  张建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