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7财保223号
申请人:山东省**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建设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潘学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山东省泉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建设街134号。
法定代表人:董善昌,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省**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银山街西侧、河津街北侧泉林公司办公楼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100万元。申请人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省泉林纸业**有限公司位于银山街
西侧、河津街北侧泉林公司办公楼,保全金额1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红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夏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