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21执10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东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满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521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6月5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所有的1井、2井公租房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阳谷县工业园东区1井、2井公租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鹿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