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办事处人民路***光城14-16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范阳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西南1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的(2022)鲁1703诉前调书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9000元;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8号以(2022)鲁1703执前调985号向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通知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对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一、查询到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1609********)有开户信息,内存人民币161元,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12号之一号裁定书将其冻结。 二、查询到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账号:9170********)有开户信息,内存人民币635元,本院于2023年2月11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12号之二号裁定书将其冻结。 三、查询到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开户账号:2195********)有开户信息,内存人民币149元,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12号之三号裁定书将其冻结。 四、查询到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1591********)有开户信息,内存人民币24元,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2023)鲁1703执12号之四号裁定书将其冻结。 被执行人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等并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3)鲁1703执12号限制消费令,对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2022)鲁1703执前调985号向申请执行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2月21对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3诉前调书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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