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海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957号 原告(反诉被告):菏泽海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海鼎饲料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丹阳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菏泽海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3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现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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