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2957号
原告(反诉被告):菏泽海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海鼎饲料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丹阳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菏泽海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3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现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