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1100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申请人:***(***),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申请人:**,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山东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聚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9815.25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执前调9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9815.25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5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6217××××4362_156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319815.25元,实际冻结65.17元。于2022年12月25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6c7143c810aaf039@wx.tenpay.com帐户存款最高限额319815.25元,实际冻结95.48元。于2022年12月25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15××××4194,0101,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319815.25元,实际冻结624.54元。在潍坊银行樱前街支行6223××××8519帐户存款最高限额319815.25元,实际冻结120.03元。以上帐户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12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1100号案件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