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158号
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南城街道中华西路牡丹万象城B3***030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93045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被告:鄄城卓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道雷泽大道与长江大街交叉口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94Q3YG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卓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办理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