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703诉前调书146号
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丹阳办事处人民路***光城14—16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司员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办事处范阳路与北环路交叉路口西南1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泵柴油喷射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裁判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