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250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93045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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