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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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1民初250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被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93045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开发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