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3民初2200号
原告:上海金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37089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6017104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然原告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