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68号
申请人:***,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芳,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松金公路1793号19-4。
法定代表人:沈长勇,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上海**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共计为730,000元,于2022年1月17日提供了担保,并于2022年1月19日缴纳了保全费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静云
书 记 员  陈笑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