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终2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中泰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经济开发区孵化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22739684X。
法定代表人:姚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红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松金公路1793号1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133708969C。
法定代表人:沈长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甘红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淮南中泰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红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南中泰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南中泰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中泰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上诉人淮南中泰矿山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祝萍
审判员 李 永
审判员 岳 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雅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