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湘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1164号 申请人:***,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淑平,男,系***叔叔,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赣州联合置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865428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申请法院启用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