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26民初116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淑平,男,系***叔叔,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被申请人: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赣州联合置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865428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赣0926民初116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000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4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赣南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