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8312号
申请人: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智信大道2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6815583U。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至3404、3408至3414、3501至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被申请人:赣州**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号赣州中航城国际公寓6G-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14643420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申请人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79888.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88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