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8456号
申请人: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智信大道2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6815583U。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至3404、3408至3414、3501至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服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新区潼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5YTX2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服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24786.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服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78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