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3765号
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智信大道2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68155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院对其他事实的审查,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