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格林电梯有限公司

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3765号 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智信大道2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68155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院对其他事实的审查,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