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1656号
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文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