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格林电梯有限公司

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东文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1656号 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文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