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格林电梯有限公司

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执45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智信大道2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5681558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60号中大御城***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6886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辛格林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被告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货款45795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77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一、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0日、2020年2月12日通过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二、本院委托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协助划拨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舞阳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但该行回复上述账户已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4日首封。本院随后发函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行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7执45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