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12财保9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发,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
被申请人:**,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贵州兴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山西路26号24层2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AJTLYQ78。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冠林五金冶炼厂内)。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8841326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发、**、贵州兴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55577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编号为AGYAWHTZ0122Q000001S的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发、**、贵州兴威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艾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55577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编号为AGYAWHTZ0122Q000001S的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