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特667号
申请人:李智勇,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生,住贵州省***。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生,现住贵阳市白云区。
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11月15日生,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现住贵阳市白云区。
申请人: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88413267J。
法定代表人:皱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李智勇与***、**、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智勇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张 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