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88413267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经过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全部欠款,2021年0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所有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查封案号:(2021)赣0123执保74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