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13民初335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环东路三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8841326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至2021年2月,被告欠原告的劳务费。2021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原告人民币40000元,约定2021年5月10日前付清。事后,被告未归还欠款,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及主要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被告欠原告的劳务费。2021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原告人民币40000元,约定2021年5月10日前付清。事后,被告未归还欠款,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交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信息材料、《欠条》等证据,经庭审一一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做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40000元,有《欠条》等证据为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润天达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