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鑫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3执3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鑫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辽0283民初4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预付款2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10元,执行费4160元(未交)。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均无房产、收益性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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