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6406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告:大连鑫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石灰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4789564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鑫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长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