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铭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3394号 申请执行人:***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号楼34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57号。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支付***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并于2022年6月27日使用协查找人,反馈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经营者**地址为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 2、2022年6月23日、8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仅有零星存款。 3、因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经营者**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经营者**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39,80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