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铭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5民初1003号 原告:***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号楼34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57号。 经营者:**。 原告***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远公司)与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圣能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铭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能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武汉市十里玫瑰H4小区院内膜结构车棚项目施工工程款39800元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6日,被告将其武汉市十里玫瑰H4小区院内膜结构车棚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武汉市十里玫瑰H4小区院内膜结构车棚施工项目合同书》,原定原告承包该项目。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及要求将车棚按时按质安装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39800元至今未付,虽然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圣能经营部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6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达成《武汉市十里玫瑰H4小区院内膜结构车棚施工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武汉市十里玫瑰H4小区院内膜结构车棚地面以上部分的建设任务。工程固定总价为139800元,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方预付总工程款20%作为定金,即27960元;乙方材料全部进入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40%即55920元;所有工程安装结束当日,经甲方检验无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的37%即51726元;剩余3%作为质保金,即4194元,于一年后项目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还约定工期为25个工作日,自收到预付款之日算起。合同落款处,甲方授权代表余圣能及乙方授权代表**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项目,车棚亦验收并投入使用。期间,被告员工余圣能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原告员工**转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分别是2019年9月15日付定金20000元,2019年9月26日付进度款60000元,2019年12月26日付进度款20000元。 截止本案开庭前,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武汉市十里玫瑰H4小区院内膜结构车棚施工项目合同书》、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及当事人***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达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承揽工程项目,被告应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款总计139800元,被告已付100000元,还余39800元,应当支付给原告。案涉工程项目已验收并投入使用,被告应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9800元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该诉讼请求存在竞合。本院对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圣能经营部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向原告***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7元,由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能金属制品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