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3执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桂园新村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69255622H。
法定代表人:林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厚尧,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嵩口镇解放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060360091A。
法定代表人:翁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42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1,062,991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8,46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保险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流县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委托福建鸿兴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并委托厦门均达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价格评估,厦均达房估SM[2021]C009号评估报告显示上述不动产土地价值为5488600元、建筑物价值8744000元,合计14232600元。本院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上述评估报告,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厦门均达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对上述异议予以回复,申请执行人未再提出异议。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5日10时至2021年5月6日10时、2021年5月26日10时至2021年5月27日10时、2021年6月15日10时至2021年8月14日10时在本院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一拍、二拍和变卖,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四、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流县清流县××镇××村××戈的土地使用权,因申请执行人未预缴评估费,无法评估处置。
五、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止2021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中文
审判员  李连德
审判员  伍益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淑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