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瀚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市文体和旅游局等姓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4民初14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桂园新村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569255622H。
法定代表人:林莹,总经理。
被告:福安市文体和旅游局,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富春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220200402965Y。
负责人:叶哲滨。
原告***与被告***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市文体和旅游局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14日以“原告***与被告***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原告***与被告***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俞桂天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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