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与***、苏州工业园区明德电脑有限公司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执43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58371218-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崇文路国华大厦B302室。
负责人吴丕峰,主任。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德电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90153-9,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跨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仇雪妹,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3-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工业区镇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德电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德电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德电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8075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
助理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乐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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