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明德电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执复51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崇文路国华大厦B302室。
负责人:吴丕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留华,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明德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跨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仇雪妹,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春路18号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所有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可旭光,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上述所有被执行人。
复议申请人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执异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原案异议人***、苏州工业园区明德电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原案异议人的上述请求,已经复议申请人同意,且未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执异21号执行裁定;
二、准予***、苏州工业园区明德电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水天庆
审判员  谢 坚
审判员  高小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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