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3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吴执字第232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南街62号。
负责人陶建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玲,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居全,董事长。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吴度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工程款、违约金、补偿款合计1370000元,该款由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300000元、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250000元、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25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250000元,余款32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有权按照1370000元就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50000元。因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光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4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6600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新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中已履行350000元,无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已就后期还款协商一致,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账户及其自动履行部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吴度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 敏
执行员 陈建军
执行员 丁启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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